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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如何定性——谈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纠纷之区别
引用本文:肖平康.本案应如何定性——谈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纠纷之区别[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5):98-100.
作者姓名:肖平康
作者单位:湖南永泰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410000
摘    要:1997年8月,经罗某某介绍,朝阳信用社与农金会协商约定由农金会存款400万元到某银行,朝阳信用社再到该银行拆借,并同意按年息22.3%支付除法定利息外的高额利息给农金会。随后,朝阳信用社与芦淞银行取得了联系,芦淞银行表示如朝阳信用社能联系到存款,则同意其拆借要求。同年

关 键 词:一般存单纠纷  存单  借贷纠纷  出资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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