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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去向不应该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张志勇.赃款去向不应该影响贪污罪的认定[J].内蒙古检察,2003(6):36-36.
作者姓名:张志勇
作者单位: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贪污罪。

关 键 词:中国  《刑法》  贪污罪  认定标准  赃款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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