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赃物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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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刚.浅谈赃物犯罪中“明知”的认定[J].天津检察,2008(5):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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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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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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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项规定: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在其否认“明知”的情况下用什么方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存在认识分歧,本文结合案例就此谈些浅见,与同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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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知” 赃物犯罪 刑法修正案 犯罪嫌疑人 有期徒刑 第312条 犯罪所得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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