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摘    要:<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