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该案应适用抢劫罪的重罚条款
引用本文:王绍和.该案应适用抢劫罪的重罚条款[J].四川审判,2002(6):46-46.
作者姓名:王绍和
作者单位: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摘    要:1998年1月13日,简某等五被告人商议上820次旅客列车“找点钱用”,并言明:谁被抓住不得牵连他人。当日五人从峨边火车站上车后选择身体较为瘦弱、看似“有钱”的某局工程师燕某为侵害目标,于是编造“你前几天曾打了我兄弟”,要燕“给点钱”了事。遭拒绝后,五人当即对燕实施威胁和抓扯,此时列车到站停靠,简某等三人趁势拖燕下车继续殴打。其间燕两次欲爬上列车,均被站在车厢门口的另两被告人推下,列车开车后五被告人继续殴打燕,并抢得数百元人民币及捡走被抓扯在地的燕的手表一只。

关 键 词:被告人  抢劫罪  适用  条款  侵害  威胁  旅客列车  工程师  火车站  身体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