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适用抢劫罪的重罚条款 |
| |
引用本文: | 王绍和.该案应适用抢劫罪的重罚条款[J].四川审判,2002(6):46-46. |
| |
作者姓名: | 王绍和 |
| |
作者单位: |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
| |
摘 要: | 1998年1月13日,简某等五被告人商议上820次旅客列车“找点钱用”,并言明:谁被抓住不得牵连他人。当日五人从峨边火车站上车后选择身体较为瘦弱、看似“有钱”的某局工程师燕某为侵害目标,于是编造“你前几天曾打了我兄弟”,要燕“给点钱”了事。遭拒绝后,五人当即对燕实施威胁和抓扯,此时列车到站停靠,简某等三人趁势拖燕下车继续殴打。其间燕两次欲爬上列车,均被站在车厢门口的另两被告人推下,列车开车后五被告人继续殴打燕,并抢得数百元人民币及捡走被抓扯在地的燕的手表一只。
|
关 键 词: | 被告人 抢劫罪 适用 条款 侵害 威胁 旅客列车 工程师 火车站 身体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