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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几个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引用本文:暴强.预期违约几个法条的理解和适用[J].前沿,2002(6):59-60.
作者姓名:暴强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北京,100000
摘    要:《合同法》第 10 8条、 94条第二项规定的是预期违约制度。这种规定 ,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 ;另一方面又由于我国合同法同时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而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规定 ,两种制度的相对独立性和预期违约对于不安抗辩的可涵盖性 ,又导致了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而无意间牺牲了实质性价值的缺陷 ,为实际的社会生活和司法操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因此 ,适用时不应该有意扩大两者之间的差异 ,立法时应该通过修改和解释的方法尽可能的弥和两种制度的冲突 ,以求得这两种制度效果的最大化 ,进一步促成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进步。

关 键 词:合同法  预期违约制度
文章编号:1009-8267[2002]06-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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