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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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美君,李奋飞.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J].法学,2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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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美君 李奋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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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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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再审程序:调和既判力与实体真实之间的矛盾 一般而言,法院的判决一旦作出后即产生“既判力” (拉丁语 kes judicata est),当事人不得以通常程序,就该案件再为争执,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但是如果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而不允许纠正,则有违于刑事诉讼发现实体真实的宗旨。因此“尊重判决确定力、维护法的安定性”与“实现实体真实、追求公正”两项价值目标必将产生抵触。正义的要求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往往反映出法律对立的一面。基于正义为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对于已经确定的判决有时仍需予以推翻,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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