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所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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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宇庭,周百花.浅论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所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4):16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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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宇庭 周百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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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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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然而,无论是根据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还是从近些年来的立法实践上讲,作为较大的市所拥有的立法权都是受到广泛质疑。本文将在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授权、内容、程序、以及立法监督等方面对较大的市立法权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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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性法规 立法权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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