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犯罪客体的重构──兼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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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晨.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犯罪客体的重构──兼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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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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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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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严重危害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将犯罪客体的实质归结为社会关系,并且对这种社会关系作了“社会主义”的限制。这种表述方式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既不符合犯罪客体的特性,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一、犯罪客体的实反应该是合法权益为什么不能把犯罪客体的实质理解为社会关系?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首先搞清楚什么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个方面。物质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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