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文书收集制度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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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奚玮.台湾地区文书收集制度介评[J].台湾法研究,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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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奚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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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芜湖2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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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对文书收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将文书提出义务明确规定为一般义务,并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书中表明文书的标示和内容明显有困难时,法院可以命令对方当事人为必要的协助,同时新创不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了对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措施,充分体现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立法理念,值得大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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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书提出义务一般化 文书特定协助义务 不公开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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