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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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立峰 王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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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城市大学 法学硕士、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讲师(陈立峰),香港城市大学 法学硕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干部(王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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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仲裁管辖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出现了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概念界定模糊、列举式排除法的自身弊端以及与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相矛盾等问题。不同的学者针对这些问题都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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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法 管辖范围 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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