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遗失人事档案行为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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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慧,曾卫,金志华.对行政机关遗失人事档案行为的法律分析[J].行政法制,2002(3):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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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慧 曾卫 金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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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矫口区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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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汪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用人单位于1999年10月将汪某的人事档案转入某户口所在地的跻口区六角亭街办事处管理。2001年8月,武汉市跻口区档案管理局例行检查发现六角亭街办事处将汪某的人事档案遗失,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了通报批评,但对遗失的人事档案能否进行补办和如何进行补办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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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机关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解除劳动合同 通报批评 原告 法律分析 办事处 户口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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