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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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金祥.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J].中国公证,2007(11):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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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金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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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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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证法》已经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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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家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公证员 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 《公证法》 公证机构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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