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WTO中的双重地位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 |
引用本文: | 曾令良.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WTO中的双重地位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法学评论,1999(2). |
| |
作者姓名: | 曾令良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欧共体及其成员国都是WTO这一“经济联合国”的正式成员。这种双重成员资格现象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极为罕见。本文以为:欧共体在全球多边贸易机制中的地位之高、作用之大,取决于欧共体法和国际法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WTO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是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过去与GATT之间建立的特殊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虽然欧共体法院的第1/94号咨询意见对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WTO各个多边贸易协定中的缔约资格分别进行了认定,但是这并没有解决“双重成员地位”和“混合缔约资格”给WTO体制的运作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给其他WTO成员(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正在进行加入谈判的国家)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文最后认为:为了防患于未然,应由WTO决策机关作出一项专门的决议,敦促欧共体向WTO提交一份“权利清单”式的声明
|
关 键 词: | 欧共体 世界贸易组织 混和协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