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对纳税义务承担的约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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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卫云波.房屋买卖合同对纳税义务承担的约定无效[J].四川审判,2002(1):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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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卫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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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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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5月,郝某与潘某协商约定:郝某将其所有的300平方米二楼一底房屋以12万元价款卖给潘某;潘某另付给郝某5000元,由郝某缴纳一切税费。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将成交价仅写为6万元。郝某在接受潘某给付价款的收据上注明:双方对房屋实际成交价12万元必须保密。郝某按书面合同6万元申报缴纳了双方的税款,其中,以郝某的名义缴纳4440元,以潘某的名义缴纳2400元。不久,税务机关发现买卖房屋实际成交价12万元,要求按实际成交价补缴税款。郝某以自己已按6万元申报缴纳了双方税款为由.不愿补缴双方下欠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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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屋买卖合同 纳税义务 约定 无效 1998年 成交价 买卖契约 书面合同 税务机关 缴纳 税款 300 价款 申报 名义 协商 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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