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根本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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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忠健.论根本违约[J].法制与社会,2013(15):286-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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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忠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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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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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本违约在古罗马法上就有雏形“守约方对违约方的重大违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根本违约的建立则是始于英国法,后被普通法系吸收.大陆法系虽未采取根本违约之概念,但建立了与之类似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制度.此外,根本违约制度在各大国际公约中均有体现.我国在新《合同法》中制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虽未明确使用“根本违约”这一概念,学者们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贯彻了根本违约制度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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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根本违约 合同解除 普通法 大陆法 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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