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根本违约
引用本文:吴忠健.论根本违约[J].法制与社会,2013(15):286-287.
作者姓名:吴忠健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    要:根本违约在古罗马法上就有雏形“守约方对违约方的重大违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根本违约的建立则是始于英国法,后被普通法系吸收.大陆法系虽未采取根本违约之概念,但建立了与之类似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制度.此外,根本违约制度在各大国际公约中均有体现.我国在新《合同法》中制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虽未明确使用“根本违约”这一概念,学者们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贯彻了根本违约制度这一精神.

关 键 词:根本违约  合同解除  普通法  大陆法  国际公约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