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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终止应以产生法定效力时间为准
引用本文:沈彦科.代表资格终止应以产生法定效力时间为准[J].法治与社会,2013(12):26-27.
作者姓名:沈彦科
摘    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代表法》关于代表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被罢免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时,对代表资格的终止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予以公告。在实际工作中,公告的时间与实际产生法定情形出现时间不一致问题,如何界定终止代表资格的时间存在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代表法》规定的终止代表资格七种情形各有其特点,其终止代表资格的生效时间也就不同,不应固定于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公告时间,应区分情况从实际出发,按七种情形之一的法定实效产生时计算终止代表资格时间。

关 键 词:代表资格  生效时间  法定效力  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  审查委员会  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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