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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
引用本文:刘俊海.《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J].法律适用,2005(3).
作者姓名:刘俊海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司法》在规范和推动公司设立、运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公司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公司法》虽于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但其原则性过强,可诉性、可操作性较弱的缺点仍然突出。在此之前,我刊曾发表多篇文章,就公司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但是涉及公司纠纷的问题可谓纷繁复杂,我们只能是尽力做到将相关新型、深层次的问题及时分析呈现给读者。此次特别策划邀请的作者既有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参与《公司法》立法活动的专家、教授,亦有长期从事《公司法》审判实践、参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的法官,他们针对《公司法》立法中的热点问题、审判实务中亟待厘清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述。期望本期特别策划可以使读者对当前《公司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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