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亡赔偿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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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光辉,高炳巡.论死亡赔偿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不足[J].法制与社会,2012(28):5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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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光辉 高炳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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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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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亡赔偿金只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他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本无价,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逝去的生命.给生命以金钱的定位,无论是"同价"抑或是"不同价"皆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本文分析了死亡赔偿的性质,并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分析,揭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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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亡赔偿 侵权责任 同命不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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