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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不足
引用本文:张光辉,高炳巡.论死亡赔偿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不足[J].法制与社会,2012(28):56+68.
作者姓名:张光辉  高炳巡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死亡赔偿金只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他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本无价,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逝去的生命.给生命以金钱的定位,无论是"同价"抑或是"不同价"皆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本文分析了死亡赔偿的性质,并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分析,揭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 键 词:死亡赔偿  侵权责任  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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