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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铁路运输企业“重大过失”的构成
引用本文:刘志英.试论铁路运输企业“重大过失”的构成[J].河北法学,1993(1).
作者姓名:刘志英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摘    要:《铁路法》第十七条就铁路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赔偿限额,不保价运输的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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