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不提请批捕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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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佩霖.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不提请批捕的监督[J].人民检察,2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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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佩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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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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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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