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谁应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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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金波.本案中谁应承担连带责任[J].律师世界,19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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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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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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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原告:湖北省宜昌市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董.点工程配套供应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昌配供公司”)。代表人:郑于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万县市金桥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万县金桥公司”)。代表人:胡传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龙宝国税局”)。法定代表人:万进,该局局长。被告: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龙宝地税局”)。法定代表人:魏遵章,该局局长。1994年12月1日,原告宜昌配供公司与被告万县金桥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由宜昌配供公司按3100元/吨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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