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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谁应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本文:黄金波.本案中谁应承担连带责任[J].律师世界,1996(8).
作者姓名:黄金波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湖北省宜昌市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董.点工程配套供应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昌配供公司”)。代表人:郑于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万县市金桥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万县金桥公司”)。代表人:胡传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龙宝国税局”)。法定代表人:万进,该局局长。被告: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龙宝地税局”)。法定代表人:魏遵章,该局局长。1994年12月1日,原告宜昌配供公司与被告万县金桥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由宜昌配供公司按3100元/吨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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