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查扣冻规定第17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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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锁波,金瑞彬.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查扣冻规定第17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J].人民司法,2012(16):4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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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锁波 金瑞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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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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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虽然是规范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但其第17条实质上是明确了不动产买受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因此,当案外人依该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执行裁定应当适用的条文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而非第二百零二条。案号:(2010)常执异字第9号【案情】申请执行人:徐永庆、徐健。被执行人:常州兰洋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兰洋公司)。异议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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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行为 案外人异议 不动产 异议人 特别优先权 民事诉讼法 权利性质 商品房 实体性权利 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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