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建立“归类分流、多元救济”机制的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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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舒,詹礼愿.劳动争议:建立“归类分流、多元救济”机制的构想[J].中国律师,2007(1):6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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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舒 詹礼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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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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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是最高法院在现行法制框架下,为提高解决劳动争议效率而采取的权宜措旋。不仅聚焦了媒体的热烈关注。同时也引起人们对现行劳动争议解决体制滞后的反思。
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局部改革。例如,有的提出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许多地方甚至因此成立了劳动仲裁院(如深圳、淄博等地);有些专家提出了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或者两裁终局的概念;也有人提出了建立劳动法庭的建议,我国深圳法院已经进行了设立劳动法庭的尝试。笔者认为,解决我国目前劳动争议爆炸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增加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而不能仅仅在现行机制基础上进行微调,这是一个综合权衡的系统工程,其中必须满足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参照可资借鉴的国际惯例。在此,提出我们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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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机构 分流 归类 救济 法律若干问题 争议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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