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性质之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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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耕,邓宏光.无效合同性质之反思与重构[J].求索,2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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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耕 邓宏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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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教授,副院长,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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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民法认为,无效合同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自始无效,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主张合同无效。这种传统观点值得商榷:无效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经宣告无效;只有合同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关在裁决案件时也可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并可借鉴权利失效制度以限制之;无效合同并非全部自始无效,有些合同之无效不溯及成立之时;应尽量提供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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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效合同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 自始无效 时效限制 无效合同的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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