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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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爱学.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的法律性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1):6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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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爱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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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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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既要从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分析,也要结合商法的特殊规则进行分析。在形式上,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份买卖行为,但在实质上是以股权为交易标的,股东解除与公司的投资关系。在性质上,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因股东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因而是一种形成权。在具体类型上,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是简单形成权、法定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与一般形成权不同的是,股东可以撤回向公司提出的股份收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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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 形成权 简单形成权 法定形成权 消灭性形成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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