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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设立辉县市给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摘    要:你省1988年7月20日《关于撤销辉县设立百泉市的请示》和9月9日《关于撤销辉县设立辉县市的请示》及豫政文1988]188号函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辉县,设立辉县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辉县的行政区域为辉县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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