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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主体制度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原洁.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主体制度的法律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3(4):46-48.
作者姓名:原洁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摘    要:司法精神鉴定制度中,鉴定人资格是基本问题。我国的鉴定主体制度尚不完善,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存在内在弊端与不足,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起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主体制度。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主体  重构
文章编号:1671-2072(2003)04-0046-03
修稿时间:2003年2月28日

Legal Thoughts on the Subject System of Forensic Psychiatry Examin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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