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在中国有无生存之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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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磊,王欣.判例法在中国有无生存之土壤[J].法制与社会,2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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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磊 王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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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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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在大陆法系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成文法往往在立法上有着空白和缺陷,因此有些学者提出在我国实行判例法。本文通过对判例法的存在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来分析判例法在我国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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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判例法 成文法 实行判例法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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