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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转移须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前提
引用本文:肖华林.举证责任的转移须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前提[J].工会博览,2013(9):15-16.
作者姓名:肖华林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 2008年8月,张某人职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08年12月,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与栗某产生经济纠纷,将其诉至北京仲裁委.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2月1日期间,张某作为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北京仲裁委的仲裁程序,并代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从仲裁处领取了答辩状、身份证明材料、仲裁反诉请求申请书、被申请人证据、声明书、仲裁费发票原件、受理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交费通知等材料.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称张某始终未将上述材料交回公司,故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材料.张某则称2008年12月,其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某一同到北京仲裁委领取了相关的材料,并办理了委托代理人变更手续,其已将所有材料交给了安某.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2008年  仲裁程序  分配  证明材料  2009年  经济纠纷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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