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 |
| |
引用本文: | 范莉,程德兵.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J].人民司法,2012(12):61-64. |
| |
作者姓名: | 范莉 程德兵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裁判要旨】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毒品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传授的制毒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毒品,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
关 键 词: | 传授犯罪方法罪 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 被传授人 制造毒品罪 行为人 制毒 帮助犯 麻黄素 定罪处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