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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
引用本文:范莉,程德兵.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J].人民司法,2012(12):61-64.
作者姓名:范莉  程德兵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毒品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传授的制毒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毒品,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关 键 词:传授犯罪方法罪  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  被传授人  制造毒品罪  行为人  制毒  帮助犯  麻黄素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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