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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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志强.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建立[J].求索,2008(1):11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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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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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1,河南,郑州,450001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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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灵活解决纠纷、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的功能。这种灵活、广泛、有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建立是必要而可行的,因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减轻法院压力、提高诉讼效力的需要,也是解决现代型纠纷的现实需要,而且我国具备构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社会情势和人文观念。但是,我国目前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与制度上的弊端,必须正确认识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与法治的关系,加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自身建设,尤其要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制度及仲裁制度进行重构,以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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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 法院调解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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