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机倒把罪的再认识 |
| |
引用本文: | 周建新.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机倒把罪的再认识[J].法律适用,1993(8). |
| |
作者姓名: | 周建新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等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投机倒把罪的罪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投机倒把罪完全是基于国家对市场、对经济秩序的微观控制的产物,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只有在中国、前苏联、越南等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才设立有投机倒把罪,而在英、美、德、意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里,则没有投机倒把或类似于投机倒把罪的罪名.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法律出现滞后现象,已不适应经济形势的变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