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法律
各国政治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世界政治
外交、国际关系
学报及综合类
政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
中国政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调换岗位不得重约试用期
摘 要:
克拉玛依市的张泽新咨询:2009年1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我继续工作。今年1月合同到期后,因公司缺一名电脑操作员,我被调换到公司微机室工作。但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却以我调换岗位为由要在合同中再规定2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这样不合理,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关 键 词:
试用期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
合同约定
岗位
会计工作
调换
用人单位
克拉玛依市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