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刑法中资助型犯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孟昭武,薛启奎.刑法中资助型犯罪的认定[J].中国刑事警察,2005(6):27-29.
作者姓名:孟昭武  薛启奎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
摘    要:对资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典型资助型犯罪,它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是刑法第107条确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二是在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非典型资助型犯罪,它是指上述第一类以外的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资助型犯罪。如刑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认定为资敌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

关 键 词:资助恐怖活动罪  犯罪活动  现行刑法  具体罪名  国家安全  法定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