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资助型犯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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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昭武,薛启奎.刑法中资助型犯罪的认定[J].中国刑事警察,2005(6):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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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昭武 薛启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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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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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资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典型资助型犯罪,它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是刑法第107条确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二是在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非典型资助型犯罪,它是指上述第一类以外的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资助型犯罪。如刑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认定为资敌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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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助恐怖活动罪 犯罪活动 现行刑法 具体罪名 国家安全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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