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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破产法》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张景文.关于重新修订《破产法》的法律思考[J].中外法学,1995(3):54-57.
作者姓名:张景文
作者单位: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法研究所
摘    要:<正>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依法破产”。实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石和法律保障,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和企业深化改革取向,构筑整个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新时期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处理运行规则,笔者认为修订《破产法》势在必行。 本文拟就现行《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成因及重新修订《破产法》应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谈点粗浅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自86年12月2日公布、88年11月1日起

关 键 词:破产企业  《破产法》  企业破产  破产申请  国有企业  破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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