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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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红,宋家宁,李军.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基本要求[J].中国刑事警察,2005(3):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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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红 宋家宁 李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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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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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起了类似于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努力构建相衡对抗的庭审机制,将庭审举证权归位于控辩双方,这在客观上要求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直接参与者的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对其鉴定结论的质证,以实现司法公正。然而,鉴定人员(本文以刑事诉讼为背景,仅将公安机关鉴定人员纳入研究视野)出庭作证却遇到各种障碍。笔者认为障碍主要来自于理念上的滞后、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以及出庭作证技巧的缺失,本文针对上述缺憾对鉴定人员出庭的基本要求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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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鉴定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 中国 出庭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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