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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和纠纷的处理
引用本文:康守玉.试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和纠纷的处理[J].法学论坛,1990(4).
作者姓名:康守玉
摘    要:《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有效是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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