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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亟待纠正
引用本文:刘兴良,于建学,张鹏.忽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亟待纠正[J].山东审判,1998(5).
作者姓名:刘兴良  于建学  张鹏
作者单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兴良,于建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鹏)
摘    要:济宁中院通过调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一年来的情况发现,在公诉案件中,忽视和侵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不告知被害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刑诉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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