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亟待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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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兴良,于建学,张鹏.忽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亟待纠正[J].山东审判,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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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兴良 于建学 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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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兴良,于建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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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济宁中院通过调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一年来的情况发现,在公诉案件中,忽视和侵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不告知被害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刑诉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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