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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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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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志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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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教授,天津30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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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经济法中使用行政责任范畴 ,限制了法院实施经济法的职能 ,不利于经济法实现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而使用“新型责任”(暂称为“经济责任”)范畴 ,既有利于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也有利于经济法实现其调整机制的创新。它较之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具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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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行政责任 新型责任 经济责任 调整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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