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我国民事立法之不足
引用本文:蒋颂平.论我国民事立法之不足[J].法学,1992(12).
作者姓名:蒋颂平
作者单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摘    要:纵观我国的民事立法,虽成绩斐然,但由于我们立法经验的不足,所立民事法律、法规大都是零打散敲,缺乏立法规划,加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出现,从而暴露了我国民事立法的许多不足。一、没有完整的体系,缺乏应有的合力首先,法律规范的空白较多。作为国家基本法中的一个大法——民法,至今尚未制定出来,代替民法出台的《民法通则》虽有效地解决了民事立法中的许多基本问题,但在好多方面比较原则,应有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