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立法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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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颂平.论我国民事立法之不足[J].法学,19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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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颂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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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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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纵观我国的民事立法,虽成绩斐然,但由于我们立法经验的不足,所立民事法律、法规大都是零打散敲,缺乏立法规划,加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出现,从而暴露了我国民事立法的许多不足。一、没有完整的体系,缺乏应有的合力首先,法律规范的空白较多。作为国家基本法中的一个大法——民法,至今尚未制定出来,代替民法出台的《民法通则》虽有效地解决了民事立法中的许多基本问题,但在好多方面比较原则,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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