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审查与不适用调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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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高民,张任,金如葵.适当性审查与不适用调解原则[J].河北法学,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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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高民 张任 金如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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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自治区政府法制局
(任高民,张任),宁夏自治区政府法制局(金如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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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所谓适当性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权依法处分法律授予的权力,因此,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进行适当性审查时,可以作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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