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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规竞合
引用本文:吴振兴.也谈法规竞合[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Z1).
作者姓名:吴振兴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学术界对于法规竞合问题的研讨主要始自八十年代.但是,迄今为止在法规竞合的概念、特征、归属等基本问题上仍有较大争议,特别是法规竞合的归属问题,更是各执一词.这就是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一、法规党合的概念法规竞合亦称法条竞合.大陆法系有些刑法学者则将其称为法律竞合,还有将其视为法律竞合的一种,认为结合犯和吸收犯也属于法律竞合.我们学术界一般称其为法规竞合或法条竞合.由于对法规竞合的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概念的表述也很不一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有的提出,“所谓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成为他一法律条文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法规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的重合或者交叉.还有的认为,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刑法规范.从而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但因其中一个犯罪构成从法律上为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包容,因此只能按其中一个犯罪构成来定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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