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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兼论刑讯逼供的防范
引用本文:陈海平,杨开拓.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兼论刑讯逼供的防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4):63-65.
作者姓名:陈海平  杨开拓
作者单位:陈海平(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杨开拓(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刑讯逼供的防范应从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寻找出路.在法庭审判中,应当确立对刑讯逼供事实的附带性审查程序,被告承担初始推进性(程序启动)的举证责任,控诉方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刑讯逼供类犯罪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此外,刑讯逼供的防范还需辅以一系列配套制度.

关 键 词:刑讯逼供  举证责任  附带性审查程序
文章编号:1009-7759(2003)04-0063-03
修稿时间:20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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