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兼论刑讯逼供的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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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海平,杨开拓.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兼论刑讯逼供的防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4):6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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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海平 杨开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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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陈海平(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杨开拓(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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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讯逼供的防范应从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寻找出路.在法庭审判中,应当确立对刑讯逼供事实的附带性审查程序,被告承担初始推进性(程序启动)的举证责任,控诉方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刑讯逼供类犯罪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此外,刑讯逼供的防范还需辅以一系列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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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讯逼供 举证责任 附带性审查程序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3)04-0063-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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