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与共进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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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法柏,于红燕.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与共进国际法[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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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法柏 于红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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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2. 青岛市黄岛检察院,山东青岛,2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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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环境法律政策整合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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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进国际法强调国际合作共赢以应对国际共同关注事项,有利于全球环境治理。对世义务体现了现代国际法的共进性,强调环境保护是各国义不容辞的责任。两者都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作为立论的基础,突破传统国际法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契约模式,代之以义务性的积极合作模式,是全球环境保护的新理念。国际环境法将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为基本原则,以对世义务与共进国际法为理论发展动力,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为保障机构,推进全球环境保护运动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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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进国际法 环境保护 对世义务 共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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