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环境刑法犯罪构成的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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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臧金磊.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环境刑法犯罪构成的转型[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8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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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臧金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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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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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传统环境刑法的规定无法有效地应对风险社会所带来的环境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改良。针对我国目前环境刑法的规制现状,通过分析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转型的理论逻辑,认为对我国环境刑法的犯罪构成重新修正乃是应对风险社会环境刑法问题的关键。据此,我国环境刑法的犯罪构成应为:法益由环境资源保护制度转变为生态环境;犯罪客观形态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或累积犯;归责原则由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转变为严格责任;责任主体范围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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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社会 环境刑法 犯罪构成 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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