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内容有争议 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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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柳光洪.公证书内容有争议 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J].中国公证,2006(7):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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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柳光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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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綦江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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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公证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当事人依据《公证法》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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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地位 公证机构 公证书 《公证法》 民事诉讼 利害关系人 公证事项 人民法院 比较原则 司法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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