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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内容有争议 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引用本文:柳光洪.公证书内容有争议 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J].中国公证,2006(7):41-42.
作者姓名:柳光洪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县法院
摘    要:《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公证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当事人依据《公证法》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分歧较大。

关 键 词:诉讼地位  公证机构  公证书  《公证法》  民事诉讼  利害关系人  公证事项  人民法院  比较原则  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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