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婚前协议的私法规制——以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参照
引用本文:王弋飞,朱熙宁.论婚前协议的私法规制——以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参照[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85-88.
作者姓名:王弋飞  朱熙宁
作者单位: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经济管理系
摘    要:婚前协议近十年来于美国社会与法律界多有探讨。美国目前关于婚前协议的法律规范及实务运作可作为我国婚前协议完善之参考。婚前协议应具备程序上之明确性和实质上之公平性,并贯彻婚姻的本质目的。在私法规制上,不得约定违反婚姻本质、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之内容;强化婚前协议形式要件及程序公平性,如须具备书面形式及当事人签名、财产状况之坦白揭露及公证程序;重视协议之弹性与公平性,应有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及法院适度介入审查。

关 键 词:婚前协议  私法规制  公序良俗  公共利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