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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
引用本文:姜兴波,杨军.论“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J].人民检察,1997(11).
作者姓名:姜兴波  杨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姜兴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司法局(杨军)
摘    要:修订后的刑法(下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规定大胆地肯定了主观防卫意图与义愤致害故意的共存,是对正当防卫理论的重大发展。新的正当防卫制度赋予了公民更广泛、更宽松的正当防卫权利,对于震慑犯罪,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有着积极意义。但是,适用此规定仍须严格遵守正当防卫所需的其他构成条件,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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