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环境法学核心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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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祥民.环境损害——环境法学核心范畴[J].政法论丛,2023(1):11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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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祥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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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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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损害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或者由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共同作用引起的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是对人类环境发生的各种不利变化现象的抽象。环境问题、生态危机、环境破坏等都没有揭示工业化给人类环境带来的不利变化的本质。环境侵权既不等于环境损害也不被环境损害所包含,它是人为粘连在环境污染之后的侵权法制度。人类活动对人类环境的影响有取、放、移、扰四种类型,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也有取竭型、放累型、移易型和扰乱型四种类型。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是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建设走向成功的“指路明灯”,也是环境法学范畴体系的核心范畴。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环境法学已经初步形成由环境单元、环境共同体、人天关系、环境行为、环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环境利益等基本范畴构成的环境法学范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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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损害 环境利益 环境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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